貴州:污染飲用水源 罰款上限調至50萬元
日前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經修改的《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次提審。根據最新的《條例(草案)》,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等,最高罰款五十萬元。
據了解,我省歷來十分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臺一系列地方性法規,為水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業違法排污現象較為嚴重、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管水平較低、農業和農村污染日益嚴重、產業結構及布局不夠合理、流域生態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水環境風險管控能力及機制亟待加強等問題。
此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經修改的《條例(草案)》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禁止九項行為。其中,在保護區內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或設置油庫,或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處罰金額由此前的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修改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懲罰力度進一步加大。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分章節對工業水、城鎮水、農業和農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進行細致規定。其中,針對我省較為普遍的畜禽養殖污染等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要求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適養區,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同時劃定畜禽養殖散養密集區域,對散養戶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集中處理。(記者 肖達鈺莎)
《條例(草案)》解讀
四項治水工作做不好
建設項目將被叫停
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減排任務的,未達到規定水環境質量目標的,未完成限期達標規劃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網絡大數據平臺
監測共享水環境數據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大數據平臺。
污染地下水
最高罰款20萬
建設、使用Ⅱ類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所、垃圾填埋場或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地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滲漏,并配套建設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防治污染地下水。
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肖達鈺莎